我沒有告訴他,我還是常常夢見他。

可是每一個有關於他的夢,都不是愛。而是嫌惡是鄙視是推拒,是恨。

 

看到他們在一起的樣子,那種奇特的感覺,不是嫉妒不是羨慕。
如果真的要說,應該是── 看不起。
尤其當我看到他曾經與我去的某些地方,或是,說過帶我去的某些地方,現在已不只了。
無妨,我說了我沒有什麼特別的感覺,只是覺得諷刺。
雖然我知道我並沒有資格,但,如果我沒有資格,那麼誰還有呢?

 

明明人家當初就沒說不愛她的阿,是我自己美化了我們之間的關係不是嗎?

 

經過了那麼久,我發現,我並不是對這段關係有所保留。
而是對於曾經說過的話,怎能可以把它們當作是優雅的文字賣弄。
或許有再多委屈/不得已,但老實說,我他媽的一點也不相信有見鬼的不得已!

 

 

或許是從那時到現在,我覺得,他不夠努力。
所以我瞧不起,僅此而已。

 


這樣的感受,甚至連愛他的當初,都成了醜惡的味道。
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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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過氣少女廢歐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